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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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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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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天降横祸,今有地面生坑,当周女士骑电动车载其爱人徐先生经过地面坑洼出摔倒,造成徐先生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到底由谁来负责?高额医疗费,双双受伤导致无法进行工作,后期的治疗和营养费让周女士和徐先生更加无力支撑,为此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帮助周女士和徐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为他们获得了十二万的各项损失赔偿。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兴浦市政公司在江北新区浦滨路施工,造成了路面的坑洼,没有及时的填平,也没有树立警示牌警示来往行人,更没有封锁施工路面,使得驾驶电动车过路的行人受到人身损害。因此法院并不支持兴浦市政公司提出的当时未在现场,而对事故发生不知情,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的辩称。由此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一旦发生事故,一定要尽早打电话报警。并且选择优秀的律所代理,由律师帮您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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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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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受到人身损害以及出现意外事故之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很是迷惘。大多数公民总是抱着一种以和为贵的心思,总想着如果能够调解那是最好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各项医疗费用和护理费以及其他的费用计算下来,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接受的。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公民维权最后的选择,却也是最有公信力的选择。那么在很多保险公司和解赔偿的时候,都会告诉受害人: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不赔付!国外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赔付!实际上真的如此吗?早在2015年,江苏致祥所办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就有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问题的争议,那么法院给除了什么结论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XX、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4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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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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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一位相姓老太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为公交车急刹车而摔伤,送到医院经过诊治后,经过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全责,那么到底是由谁来负责赔偿七旬老太的人身损失呢?经过一年半的诉争,2019年五月份,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的判定。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为您列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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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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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女,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甲,男,壮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一,男,壮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某,女,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蒋某、曾甲因与被上诉人覃一、原审被告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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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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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1 民终2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原南京市秦淮区志军旗帜店业主),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XX公寓XX幢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南京市玄武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XX镇XX村XX组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 苏010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XX上诉请求:撒销一审判决,改判陶XX与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 1.一审时王XX的证人范XX等人称王XX跟着陶XX工作。但实际上,王XX和范XX系师徒关系,其他证人均和王XX有合作关系,且在作证前由范XX统一口径,故王XX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2.关于王XX所住门店二楼房屋,在一审庭审中,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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