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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某些网络平台上散布不是言论,总是说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最好不要垫付医疗费,实际上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2017年12月7日14时25分许,被告金某驾驶苏A5LY68号小型普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光华路由西向东通过与运粮河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运粮河西路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原告吴某所驾驶的无牌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伤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眼眶内、下壁骨折; 2、右眼屈光不正,后吴某自行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2018年9月13日,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吴某右眼眶壁骨折、眼球挫伤遗留复视构成十级残疾; 2、被鉴定人吴某的误工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吴某支付鉴定费3300元。吴某伤后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905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85元(15天x30元/天271.15元)、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护理费7500元(15天x100元/天+75天*80元/天)误工费14400元(120天x 3600元1月)、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47200元x20x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辆维修费1280元,合计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