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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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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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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身损害被侵权人误工费如何主张——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代理鲁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 键 词】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生命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信息】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号】(2019)苏0115民初2538号 【判决日期】2019年04月10日 【审理法官】王波峰 【原    告】 鲁XX 【被    告】 李XX 【原告代理人】王凌环(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2018年4月15日21时35分,被告李XX驾驶无牌照燃油助力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车模过快,疏忽观察撞到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原告鲁家靠,造成鲁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机关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XX责任。鲁XX受伤后住院治疗77天。2018年10月23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XX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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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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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的成长,绝大多数人都避免不了与另一个人组成亲密的生活团队,那就是缔结婚姻。在幸福美满的生活中,家庭是我们避风的港湾,是我们温暖的小窝。婚姻后,我们会迎接一个新的家庭成员,缔造新的生命。很多时候,为了保护幼小鲜活的小生命,也为了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家庭,法院经常会经历两到三次诉讼判决之后才会准予离婚。(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那么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般有哪些情形会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呢?(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案件中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究竟要从哪些方面才能看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呢?(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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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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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5民初2889号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巢湖市XX县XX镇XX村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环,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偏偏,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XX,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309033811,住江苏省句容市赤山湖南陌自然村18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 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XX,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保险公司员工。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环,被告刘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论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 2018年6月10日,其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XX驾驶苏A4XXXX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其受伤及车损。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刘XX负次要责任。苏A4XXX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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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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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苏01行终95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X兵,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三伢,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孔令华,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秋明,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村XX号。委托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高淳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杨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9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兵,被上诉人高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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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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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1民初403号原告: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2890551C,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人和街2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浦口区XX街道XX路XX号XX室。原告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宁物业公司)与被告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敬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宁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张峰,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宁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820元,违约金368.55 元,总计2188.55 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与人民桥社区鼎业花苑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为被告所拥有的南京市浦口区鼎业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依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按每半年预交,应在每期之前一个月10日前交纳下一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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