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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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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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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美与被告张大力于2015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5日订婚,同年12月10日在XX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xx镇xx村共同生活。2016年4月底,小美发现大力患有精神分裂症,同年5月3日入住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5月10日小美从病历中发现其自2009年起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至今无法治愈。据此,小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大力的婚姻依法属无效婚姻。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张大力曾于2015年2月27日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病历记录载明:“失眠、疑人害己、6年、伴自笑,患者缘于6年前不明诱因引起精神症状,无故自笑,总一个人自言自语……拟诊:分裂症……”当日,大力的父亲张某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用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张大力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4月10日、5月15日、7月16日、8月18日、9月17日、10月20日、12月1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5月3日陆续在XX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5月12日,张大力入住XX附属医院行手术,5月19日出院。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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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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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时分,吸毒男子在小区内从4楼坠下,正巧落在楼下一辆小轿车车头附近,但车内司机毫不知情,照常驾车起步,男子遭车辆碾压送医后不治身亡。这是不是交通事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何?12日,鼓楼法院一审宣判了这样一起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深夜离奇车祸,男子坠楼遭车碾压后死亡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死者陈铭(化名)今年30岁,去年10月,他与朋友相约在鼓楼某小区内吸食冰毒。吸毒后,陈铭被突然响起的敲门声惊动,在爬窗离开的过程中从4楼坠下。此时已是深夜,陈铭坠楼恰好落在楼下一辆小轿车的车头位置。小轿车的司机冯亮(化名)就在车内,但据他陈述,自己当时正在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同事聊天,车窗关闭,车内音响也开着,他丝毫没有察觉有人坠楼。根据冯亮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天23时38分55秒,车辆在小区主楼北侧停下,1分25秒后,陈铭从楼上坠落至车头近前方大理石道路上,坠落时左上肢、头部及左侧身躯先着地,可以听到人体坠落撞击地面的声音。3分钟后,冯亮驾车起步缓慢向前行驶,发现有异响后下车查看,但未能发现异常,于是回到车上继续驾车向前缓慢行驶。直到23时45分40秒,冯亮再次下车检查,终于发现了车下方的陈铭,随即向后倒车并报警。死因未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百万陈铭被送往医院,第二天救治无效后死亡,由于家属未申请尸体解剖,尸表检验仅能确定陈铭死于全身多发性严重创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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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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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览】山西省某村村民张先生在十几年前,通过合法手段先后办理了当地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相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6年,张先生从县政府的文件中得知因实施“A”路改造道路建设,对张先生房屋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2017年张先生收到了《■■市人民政府为实施A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B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份文件公示于当地报纸、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张先生对此做了证据记录。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张先生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面对行政机关如此强横的态度,张先生知道,消极拒绝征收不可能产生丝毫效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纠纷。遂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专业拆迁维权团队为其维权。律师对案件沟通后发现,这份《通告》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存在严重违法情况。于是协助张先生对《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诉讼过程并没有预期顺利,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府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发布的《通告》合理合法,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的原因在于该项目现在处于中止状态。律师认为当地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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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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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 (2017)苏11民终956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日期: 2017-06-28合 议 庭 : 谢铭李守斌张玉宽审理程序: 二审上 诉 人 : 张嘉伟被上诉人: 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企业信息王均华梁山县一峥运输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企业信息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静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刘姜 [江苏宏业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嘉伟,男,汉族,1996年11月27日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户籍地: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生,,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均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户籍地: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一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蔡林南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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