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退休在家没两年的王阿姨觉得闲着难过,经人介绍来到某服装店帮人家看店、为顾客简单介绍服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两个多月不到,王阿姨又想回家带孙子了,于是向店里提出离职并结算工资。由于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意见完全不一致。王阿姨要求服装店按照月工资3500元、做六休一、每天工作9个小时支付工资。服装店一方面嫌弃王阿姨工作时间短,不同意她的工资计算方式,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允诺过3500元的工资,应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计算,并认为王阿姨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8小时。协商到最后服装店干脆一分钱工资也没支付,王阿姨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阿姨则拿出了一张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月工资是3500元,还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七周的时间内原告有43天都在店内工作,多次向被告询问衣服售价等,时间从早上9点至下午7点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款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王阿姨提供的微信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店内工作的事实。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如何计算,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对报酬有一致约定,法院以本地的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王阿姨的工资。按照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43天,每天9个小时,故酌情判决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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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小李从工地下班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为避免绕行,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之后,一辆汽车与他相撞,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显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该大队依法判定小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小李依据该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向企业所在地的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小李为工伤,由小李所在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公司不服,向该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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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俗称概念,一般是指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规避法律或者是利用政策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者利益的行为。但是相对于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实际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么一说,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就是真离婚,想要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可以通过登记再次维系,那如果“假戏真做”,离婚时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还有效呢?案例呈现:小张和小何于2010年1月15日在A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A县永平路3号购买楼房一处,2013年10月19日以小张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小何、小张双方为了买二套房享受首套房的优惠价格,协商“假离婚”,同年在A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备案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后买的房子归小张所有。但是登记离婚后仅三个月,小张就与小李登记结婚。小何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为“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婚内财产。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小何的起诉。2015年,小张和小李因为二胎问题,小张再次提出“假离婚”这个方法,和小李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小张抚养,小张和小李名下的房子与存款归小张所有。但在离婚当日,小李要求小张写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同小李的离婚为假离婚,出于再共同要一个孩子的目的,我决不在外面沾花惹草,胡作非为,以后所有的收入全部交给小李,所有事情双方达到透明,同离婚(假)前一样,房子也还是双方所有。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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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老陈征战商场多年,拥有一家高科技公司30%的股权,是大家公认的成功人士,老陈为了更上一层楼,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投资房地产,而老陈妻子认为,高科技公司成长性更好,将来回报好于房地产行业,于是不同意老陈转让股权。为了进入房地产行业,老陈不顾妻子反对,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个股东,得到一笔转让款。老陈妻子得知股权转让,认为老陈当初投资公司的出资是夫妻多年的积蓄,因此,该股权并非老陈个人所有,而是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无权单独转让。在与公司以及股权受让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法院观点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利,除具有一般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评价,品格等密不可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权仍然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权利应当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他人无权干涉,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中确认的也是股东本人,因此,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老陈妻子要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缺乏法律依据。而老陈股权转让后得到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告仅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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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7月,徐某在晚上十点下班回家,骑车经过一段小路,突然摔倒至一个坑里,顿觉疼痛难忍,就打电话给妻子,妻子赶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救护车赶到将送伤者至医院。其后徐某的妻子去交警队找相应的负责人处理案件,且将当时受伤的现场照片提供给办案人员,但是办案人员经过核查,确定路段归某路政公司维修养护,但是无事故发生视频等,确定不了事故责任,就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将事故发生的时间、路段及路段的归属,事发时候的现场情况描述清楚。徐某受伤后委托我所处理他的案件。我所在他已有材料的情况下,查看现场、询问证人后,结合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分析,他受伤的损失可以要求路段的负责单位来赔偿。结合他的案件情况分析如下:第一,致徐某摔倒的深坑是路段维修养护单位修路所致,未及时修复,且未安放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路政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第二,徐某的受伤时间是在晚上十点,光线不好,路上的坑深有二十厘米,徐某在平时上下班时并不存在这个深坑,也无法预判该路段在养护挖有深坑。最终法院认定某路政公司承担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延伸分析:1、是不是在路上摔倒都能由他人赔偿呢?事实情况是并非所有摔倒都由他人赔偿。如果非机动车行驶人在白天骑车行驶在机动车道摔倒受伤,是很难要求其他人或公司赔偿损失的。2、上述案件中的徐某,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且最终经过法院认定其无责,他受伤的情况可以构成工伤。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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