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中国式单身现状表现为:恋爱欲望降级、单身经济压力升级和个人追求升级。近五成单身男女陷“追爱被动症”,超7成人追爱耐心不足半年;“吃饭”成单身男女日常花销最大部分;超七成单身男女认为恋爱会增加开支,3000元为恋爱月花费新标准;超5成单身男女认为事业重于爱情。单身的人不着急,但是看着孩子单身的父母却火急火燎,到处搜索优质资源。这就让某些人觉得有机可乘,比如……钟某以给詹某的儿子介绍对象为由两次向原告詹某借款13000元、31000元,共计44000元,钟某向詹某出具借条两张。后,詹某多次向钟某催款未果。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詹某借款4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只有4000元,其他都是利滚利,借条均系被原告胁迫出具的抗辩意见,因其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从借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另算)的诉请,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此对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时间:
2019
-
08
-
27
浏览次数:45
有些人觉得就算是结婚了,那还是两个独立个体,该存的钱还是要存,万一离婚了还有个保障!小编想告诉她……你想得太多了,婚姻存续期间,存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算你觉得这个钱放在对象的手里分分钟花光,在你的手里才存了下来。离婚的时候,也要分一半给那个很可能花光光的人!有些人觉得结婚了还是有离婚的可能,结婚的时候借的钱,离婚就能分摊一半的债务给对方!小编也想说,不要总想着自己占便宜叫别人吃亏。要知道现在的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债共签的,如果对方不认可,借钱是一起接的,花钱是一起花的。并且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个钱是你一个人花的。那这个债务还是要你一个人承担。有个节俭的当事人咨询说,自己结婚这五年里,和丈夫共同承担生活费,但是她靠着自己的节俭,存下来二十万。离婚的时候,这个钱难道也要分给丈夫一半吗?还有个聪明的当事人问,如果自己现在借钱买一辆车,用来拉货的车。离婚的时候,这个债务是不是要妻子负担一半?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你,因为你太过节俭,这笔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下来的钱当然还帮丈夫存了一般。因为你太过聪明,所以聪明的你在婚姻存续期间靠这辆车挣到的钱和这辆车都要分给妻子一半!
发布时间:
2019
-
08
-
26
浏览次数:70
民间借贷在人类社会占比很重,普通人自发的社会资源分配手段之一就是民间借贷。从古至今,很多人都觉得成为一个有“出息”的人,是成功者的标志。那么“出息”的实质是什么呢?就是民间借贷中能够长期获取利息来实现资本的增长。出借人通过对外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的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呢?2015年1月14日,李某向郁某借款15万元,并向郁某出具借条1份。郁某当天让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李某14.4万元,后李某将该借款转给侯某使用。李某、侯某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给宋某。到期后郁某多次催要,李某、侯某未偿还借款。郁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侯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侯某偿还郁某借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款止)。李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借条虽然载明出借人系郁某,郁某确认系其与宋某共同出借,该款亦是从宋某账户汇出,利息亦是汇入宋某账户,故应确认宋某为实际出借人。符合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特征。从借条形式看,系格式借条,与郁某举证的宋某向外出借借款的其他借条格式一致,符合借条为统一格式的特征。此案借条载明的本金为15万元,实际转款14.4万元,预先扣除了1个月利息。同时,借条未约定利息,但侯某每月支付利息6000...
发布时间:
2019
-
08
-
25
浏览次数:43
很多在朋友圈发家的小姐姐,都喜欢给朋友安利化妆品、奢侈品、营养品,慢慢的就发展到给朋友推销美容整形产品。近年来人们的爱美之心被大大激发,在医学和科学迅速发展的同时,医美也随之兴盛蓬勃。有人想要怎么漂亮,还有人想怎么才能便宜地漂亮,却不知很多看着廉价的东西都可能会有不为人知的隐患。而哪些想要靠借出售整容整形药品和器具获得利益的人,难道就真的能够高床软卧、不承担一点点的法律责任吗?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之后被告人田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
发布时间:
2019
-
08
-
22
浏览次数:108
现代人在朋友圈玩微商,玩代购都很欢乐。偷偷买一点A货,如果不被发现好像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可是真的能够在微信朋友圈出售大牌A货吗?2015年,某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4年7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发布时间:
2019
-
08
-
21
浏览次数: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