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林某的车有一个违章没有处理,所以没有进行车检并投保。李某有急事用车,碰巧遇上林某,林某不假思索就将自己未投保的车借给李某办事。•结果李某因为着急赶路,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林某也因为将未投保的车借给李某而被列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机动车所有人未在机动车保险期限届满时续保,在将机动车外借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机动车所有人应否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机动车一定要及时过检并且购买保险,最好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险。在车子尚没有购买保险的期间,最好不要上路。
发布时间: 2019 - 07 - 08
浏览次数:90
2015年11月24日,原告魏X凯与被告朱X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工程款,用于青岛新机场航站楼及站前高架工程机械成孔灌注桩项目,借款金额按借据为准,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4个月,从借款到账之日算起,超过还款期限,经双方协商再行解决。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出具借款票据、借条共计3张,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等内容,具体借款及付款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票据一张,约定借款1000000元分别为2015年11月25日500000元,2015年12月1日00000元,利息为月息3分依次按上述时间开始计算,原告按上述时间、金额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2.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票据一张,约定借款300000元,分别为2015年12月30日200000元,2016年1月5日100000元,此款利息为月息3分,依次按借款时间计算,还款时间不足一个月利息按一个月计算,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4日按上述金额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3. 2016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250000元,分别为2016年2月26日50000元,2016年4月8日200000元,利息按汇款时间计算,利息额度为月息3分,还款之日时间不满月,利息按满月计算,借期为4个月。原告按上述时间、...
发布时间: 2019 - 06 - 20
浏览次数:87
古有天降横祸,今有地面生坑,当周女士骑电动车载其爱人徐先生经过地面坑洼出摔倒,造成徐先生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到底由谁来负责?高额医疗费,双双受伤导致无法进行工作,后期的治疗和营养费让周女士和徐先生更加无力支撑,为此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帮助周女士和徐先生提起了民事诉讼,为他们获得了十二万的各项损失赔偿。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兴浦市政公司在江北新区浦滨路施工,造成了路面的坑洼,没有及时的填平,也没有树立警示牌警示来往行人,更没有封锁施工路面,使得驾驶电动车过路的行人受到人身损害。因此法院并不支持兴浦市政公司提出的当时未在现场,而对事故发生不知情,因此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的辩称。由此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一旦发生事故,一定要尽早打电话报警。并且选择优秀的律所代理,由律师帮您处理相关事务。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7
浏览次数:120
原告朱XX与被告荆X超、荆X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朱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福海,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X超,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被告荆X林,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A区3楼、三号楼3楼、一号楼A区6楼。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XX与被告荆X超、荆X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印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海,被告荆X超,被告荆X林,被告紫金保险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X诉称:2015年5月16日,荆X超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4
浏览次数:45
很多人对于受到人身损害以及出现意外事故之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很是迷惘。大多数公民总是抱着一种以和为贵的心思,总想着如果能够调解那是最好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各项医疗费用和护理费以及其他的费用计算下来,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接受的。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公民维权最后的选择,却也是最有公信力的选择。那么在很多保险公司和解赔偿的时候,都会告诉受害人: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不赔付!国外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赔付!实际上真的如此吗?早在2015年,江苏致祥所办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就有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问题的争议,那么法院给除了什么结论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XX、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4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
发布时间: 2019 - 06 - 14
浏览次数:370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