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驾驶轿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与行人B发生刮擦,致B受伤。该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B无责。B由此产生医疗费用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52460.16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之后伤者B在某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B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律师分析:第一、关于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参与度问题,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参与度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B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B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更不能以伤残鉴定意见结论中将B个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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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星期三,多云转阴。今年是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35周年,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75周年之际,我所党支部成员参观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南京大屠杀是一场中华民族的灾难,是一段刻骨铭心的国耻。沉沉乌云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灰墙和巨大的雕塑显得萧杀肃穆。走进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栩栩如生的雕像、详实的资料和大量的物件,让参观的党员深刻体会到触目惊心的杀戮和兽行。特别是走进遇难同胞遗骨陈列室,清晰地看见里面的累累白骨密密麻麻地堆放在一起,让在场的人感觉更加沉重和压抑。站在这里,党员们耳边回响着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的话语:“事实不容抹杀,也是抹杀不了的。任何否认侵略历史甚至美化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的言论,都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和亚洲国家人民的极大愤慨、严厉谴责、高度警惕。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谴责侵略者的残暴,强调牢记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唤起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是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珍爱和平、维护和平,让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让世界各国人民永享和平安宁。”站在抗战老兵铜雕 ——我们胜利了的雕塑面前,我们感慨万千。这一尊高大的铜雕坐像,原型是一位名叫于文瑞的老兵,现年100岁。他在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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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规征求意见稿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章 重整第九章 和解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第三条 【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债务人经过免责考察期后,免除其剩余债务。第四条 【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 【事务管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行使。第六条 【破产信息化】加强个人破产信息化建设,推动破产事务信息与政府政务信息互通共享。第七条 【破产信息公开】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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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 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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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8-11 【生效日期】202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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