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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条件、时间以及法律规定

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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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引

2014年6月原告王某在被告甲公司承建的某长途客运站工地提供劳务,运输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2015年6月,11月两次与该工地项目负责人乙结算劳动报酬共计65320元,由乙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结算单签名人为乙并盖有被告甲的公章。此后原告王某向被告甲公司和乙追索劳动报酬,但甲乙互相推诿,一直未支付该笔劳动报酬。2018年6月原告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在向被告甲送达相关法律文件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乙为被告。

那么追加被告是否能够让提供劳务的王某最终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问题。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其次被告甲公司是否有权追加乙为同案被告?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之所以追加被告需要征求原告意见,是因为法律 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因此被告甲公司有权 申请追加乙为被告,但需法院审查且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再次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条件时间是否有特别要求?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法庭辩论之后即一审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最后追加被告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5年2月4日废止,因此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除了参考民事诉讼法132条之外,就是参考自2015年2月4日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3条、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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