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下班后陪同朋友李四商场购物,在购物完成离开商场时因着装随意被工作人员要求开包检查,但其他顾客却未要求检查。因包中存放文件,张三拒绝接受检查。双方僵持数十分钟,张三无法离去。后朋友李某报警,在警察的协调下,张三离去。后张三再次进入商场时被工作人员阻拦,不允许其进入商场。其后,张三起诉商场。诉请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赔偿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工作人员因张三着装形象问题,从而区别于其他顾客要求其开包检查,构成了对于张三人格权的侵害,并存在限制其离开商场和拒绝其进入商场的行为,使张三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故支持的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一般人格权是抽象的人格权利,包括了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侵害人格权属于普通的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来认定。
本案中,商场因张三的着装形象问题区别对待,具有侵犯意识,违反了《宪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于人格尊严的具体规定,是一种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张三的精神利益受损,张三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赔礼道歉。
另外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二,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第三,侵权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