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发生在南京的大型事故,着实让人心惊胆寒,画面过于惨烈引起极度不适。不过惨烈的现场对于围观者而言只是一个现实的教训,死者的家属才是承受最大伤痛的人。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怎样才能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呢?
对于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不仅仅需要让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候也要让对方承担刑事的处罚。
这就涉及了民事和刑事交叉的问题。
案例前引
2019年8月,张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在经过红绿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大型货车撞倒碾压,张某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给出事故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不服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核,但是上级交管部门做出了维持原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死者家属只能就死亡赔偿金等提起民事诉讼。但同时,货车司机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那么什么情况下,肇事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第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例中,肇事司机之所以被提起公诉,是因为他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如果本案中肇事司机是同等或次要责任,则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第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第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律师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我们处理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分析来看,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案件80%都是由于颅脑受到伤害。交警部门表示,如果骑乘人戴上安全头盔,那么头部受到的损伤便会降到最低。
2020年7月1日起,交管部门要求骑电动车者必须佩戴头盔。希望大家为了自身安全能遵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