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家庭暴力,总免不了提起一部19年前播出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对于很多“00后”而言十分陌生,但对大部分“90后”来说无疑是童年阴影。
他们也曾恩爱不移,也曾分分合合,最终女主经历了怀孕、流产、逃亡得到救赎。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是没能得到救助而成为被家暴致死的那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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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市一男子因对记者妻子出去应酬而产生不满,于2016年4月5日晚对进行殴打,并于次日酒后再次对妻子实施殴打,令妻子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男子与妻子结婚后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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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市一男子怀疑妻子不忠对其家暴,妻子提出离婚后,该男子竟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持刀将妻子捅刺数刀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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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用擀面杖、竹竿以及拳脚实施殴打致其妻头骨骨裂、肩膀、胳膊多处骨折,背部多处淤青,当晚,其妻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我们遇到过那种恋爱期间山盟海誓、甜言蜜语,结婚之后一方却被多次殴打,等到被家暴者忍无可忍想要离婚,却被男方威胁要杀死她全家的女性。
对这种婚前婚后两个样,婚后一方不断骚扰、跟踪以及威胁另一方包括另一方的家庭。
此时是报警还是如何做呢?
我国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法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有两样书面材料可以在之后的离婚案件起诉中作为很有利的证据材料:
1、告诫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2、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法律也有规范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所以,一旦受到人身侵害,一定不要再三容忍,及早报警。若不报警,等到警察和检察院自动介入案件,那可能受害人可能已经重伤或者死亡了!而且,就算是这样种情形,若非遇到情节显著恶劣的案件,也只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到家庭暴力,除了寻求警察的帮助,还可以打电话找律师,律师帮你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并选择最快最优救济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