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6月1日,原告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出租房屋为某街面包店(李某),租赁期限为从201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日止,期限为10年,房租逐年交纳,并且三年内不再增涨房租。付款方法:本着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租赁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费110元,半年共计租金132000元,物业费2400元,房屋保证金0元,在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王某在甲方处签字确认,原告李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
2017年6月26日,原告李某(甲方)与被告金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的商铺地址:某街面包店,一楼面积240平方米,二楼钢构面积171平方米,租期为3年,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租金和押金及交纳期限:每年租金为三十万元整,押金为贰万元整,随第一期租金一起支付给甲方。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5%,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共分6期付款,每半年租期到期后应提前7天支付下半年期租金,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第一期:租金为150000元,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第二期:租金为1500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第三期:租金为1575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第四期:租金为1575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第五期:租金为1650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第六期:租金为16500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回房屋并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物业费及水电费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自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伍万元。原告李某在出租方处签字确认,被告金某在承租方处签字确认。
2018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因租房纠纷,原告李某报警。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报警人李某,报警内容:某街租房纠纷。处警情况:李某与金某于2017年6月26日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某街面包店租给金某。租期到2020年7月30日,现金某违约。已告知李某可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1.由金某赔偿李某物品损失人民币2000元,电脑于2018年3月8日中午前交给李某。双方不再因物品损失产生任何纠纷。2.双方合同纠纷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到人民法院解决。原告李某在处警情况一栏处书写同意并签字确认,被告金某在处警情况一栏处书写同意并签字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房屋租金交至2018年1月31日。庭审中确认袁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袁某委托王某向外出租房屋,袁某对涉案房屋锁过门,租金到期后,租赁方又向袁某交纳不足一个月的房租。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与被告金某(反诉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房屋所有权人足额缴纳房租,导致房屋所有权人袁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上锁,被告金某无法正常经营,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涉案房屋,引起该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故本诉原告请求本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金某请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本诉原告请求本诉被告支付装修期间房租2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金某请求反诉被告李某返还房屋押金20000元的请求,因涉案房屋已被房屋所有权人收回,故反诉原告金某请求反诉被告李某返还已支付押金2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请求李某向其支付一个月租金损失2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您,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一定要看到房屋产权证,如果是从别人手中转租的店铺或者房子,一定要要求有产权证的房东在旁边确认一些权利与义务。以免中介或者二房东卷款逃走或者不交房租,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