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你老公背着你用你的名义借了多少钱吗?
日子过得好好的,家庭主妇突然被银行告上法庭!她到底遭遇了什么,才能够法庭上大声喊冤?“这些钱又不是我借的,字也不是我签的,凭什么要我还?”
2018年5月,李某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带领他人冒充自己妻子王某在《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上签字。借款到期后李某尚欠银行贷款本息50多万元未还,银行多次向刘某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王某则辩称,《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对该笔贷款毫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要求对意见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官责令银行将当时签订《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时的监控录像调取出来作为证据,经查实,意见书确实是他人冒签。虽然该笔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李某和王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原告银行要求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你知道哪怕你不知情也有可能背上巨额债务吗?
有位女士打电话过来咨询说,自己丈夫生意出现问题,他的律师建议她作为妻子帮忙还贷。她有些疑问,自己还款的话真的没问题吗?
毕竟丈夫以他自己的名义为他的公司融资,欠下几千万巨款,这些她都不知情。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建议是最好不要还!
2014年1月年郑某向某千公司共借贷3000万,用以支付郑某持股公司经营所用。郑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陆续向某千公司还款工2000万,直至2016年8月,郑某无力还款,所经营公司破产。在郑某还款期间,其与某千公司之间的还款记录中记载张某多次向某千公司打款,并被某千公司认可为归还本金。
2017年12月,某千公司将郑某及张某诉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以及逾期利息共计1039万元。郑某和张某提交离婚证一份,证明郑某、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已经办理了离婚,离婚时间在某千公司主张的借款关系产生的期间,郑某与张某之间是有矛盾的,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不应由张某承担责任。某千公司质证认为,对于离婚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是在借款之后,与本案无关。
某千公司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五份,证明本案借款关系产生期间,郑某和张某一直共同经营多家企业。张某质证认为,对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因为工商登记仅仅只能说明张某在公司持有股份,但公司的财产是法人财产,而非张某个人的财产,也不能证明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
关于张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两份借款合同虽仅由郑某与某公司签署,但是本案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作为郑某的配偶多次向某公司还款,其中包括多次按月支付利息以及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应当认定张某对本案两笔借款均已明知。综上,本案两笔借款虽只有配偶一方(郑某)签字确认,但配偶另一方(张某)的还款行为构成追认,郑某对某公司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该案件中哪怕张某主张资金流水所使用的银行卡是郑某多年以前就持有,网银手续也一直被其独占,张某从未知晓。但是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