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当平等主体之间产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调解和诉讼。那么当我们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产生异议的时候,应该如何行使我们的法律权利呢?
法律背景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政相对人)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60日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没有答复(不作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问题前置
那么市民房屋被拆迁后,政府拆迁单位依法应当安置补偿,此时是否还需要拆迁户向政府申请安置呢?
案情简述
市民老李位于市区的房屋2016年被拆迁,老李与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征收办货币补偿老李230万元,根据当地政府政策,货币补偿款可以购买安置房,老李便要求全部补偿款购买两套安置房,征收办要求老李先购买一套安置房,剩余补偿款96万元以后再购买,老李相信了征收办,先签订了购买一套房子的协议,等征收办通知,谁知一直没有得到购买第二套房子的消息,2017年开始,老李和其他相同情况的拆迁户多次到征收办要求用剩余补偿款购买第二套房屋,征收办拒绝他们的要求。万般无奈下,老李一干人等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购买安置房。
一审法院认为,老李等原告要求政府征收办签订购买第二套安置房的请求,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征收办提出申请,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代理律师认为,一审裁定机械适用法律规定,没有领会法律目的和精神实质,法律只所以规定行政诉讼前置申请程序,是基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知道行政相对人有某一方面的诉求,才能依法履职,而本案原告的房屋被征收,征收办是明确知道原告有权利,也有剩余补偿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双方之间形成具体的征收与被征收,安置与被安置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此时,不应当要求原告证明已经先向征收办提出履职申请。征收办有责任主动处理原告的合理要求。
法院意见
本案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是其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的职责,无需当事人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一审认定原告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启示
一般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为保留证据,最好书面申请,明确申请要求,申请时间以及行政机关名称。一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可以在六十日后起诉,而有些情况像房屋征收,征收办不作为的,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