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大热,黄金地段的商铺也被炒得寸土寸金,很多人购买了商铺不一定会自己经营。商铺在商户间流转是必然情况,而相应的为该商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该找谁收取物业费呢?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由其租户承担不能免除其先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案例导引
2017年1月份,南京市浦口区的张女士出租一间商铺给王先生,租房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王先生承担。2019年1月份,王先生解除租房合同,提出:物业公司曾说过商铺不归物业公司管理,故王先生没有交过物业费。张女士让王先生写了个条子说明物业公司不收取物业费的情况。2019年2月份,物业公司向张女士送达缴费通知书,张女士拒绝交纳物业费、2019年3月份,物业公司向张女士送达律师函,并起诉到法院。庭审时,张女士提出:2017年1月-2019年1月是由王先生承租,不应由自己出钱。最终浦口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由其租户承担不能免除其先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由张女士承担该商铺2017.1-2019.1这两年的物业费。
法律参考
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
律师点评
租赁合同中应该写明租金,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中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由哪一方来缴纳,这一方需承担缴纳义务。
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租赁费由谁承担,承租人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以为在合同中写明由王先生承担物业费,那么自己就没有责任了,其实这一点是错误的,房子的房主是张女士,王先生只是物业使用人,王先生不缴纳物业费,张女士要承担连带责任。张女士可以在交纳物业费后向王先生追偿,而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提示
望广大业主以张女士的案例为戒,督促租户缴纳物业费,保障自身利益,不能自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