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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争夺中谁才是拥有一票否决权的人?

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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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说就是,金钱、伙伴、教育、环境,放在孩子的成长生活上面也是能够通用的。

在孩子抚养权争夺的过程中,重要点也就是这些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如果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总结出法庭辩论阶段的核心: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独列出来的则是——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为什么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呢?

那是因为抚养权的决定权在孩子这里,孩子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如果孩子不愿意,就算是判决也无法正式执行。

抚养权争夺中谁才是拥有一票否决权的人?

2018年12月,法院对王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1、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予以准许;2、双方的女儿由宋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抚养,抚育至小孩成年,抚养费各自自行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女儿仍在王某处抚养,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过程中,女儿哭闹得很厉害,表示不愿意随母亲回去,为不影响小孩身心健康,该院于2019年9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宋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该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通知王某带女儿到法院,经询问小孩,其表示不喜欢妈妈,不愿意跟妈妈生活在一起,想跟奶奶在一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随申请执行人宋某前往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因女儿哭闹得很厉害导致未予执行,且在该院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女儿亦表示不喜欢妈妈,不愿意跟妈妈生活在一起,想跟奶奶在一起,因其仍是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如执行人员强行将其带离熟悉的环境,势必对其身心健康不利,并对其造成心理上的阴影,故该院终结执行行为是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着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宋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宋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应跟孩子多沟通交流,对孩子多加关心和爱护,增进母女间的感情,孩子得到母亲的关爱后亦不会如此抗拒母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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