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春光明媚,躺在病床上的林某看着窗外嫩绿的叶子,忙着浆洗床单的妻子,女儿在地上玩小鸭子。如果不是自己已经癌症晚期,这一切应该美好极了。一年前查出脑癌,妻子对自己不离不弃,照顾自己吃喝拉撒。若不是因为女儿年幼,妻子温柔,他也不会忍着剧痛坚持一年多时间。在病痛中浑浑噩噩,迷迷糊糊挣扎了一年多,难得清醒他想该给妻子和幼女一个保障。
后续发展
2017年9月,年过七旬的老人张某前脚才接到儿子林某去世于脑癌晚期的消息,后脚就收到了律师函。原来儿子林某在外面已经娶妻生子,现在她们要求继承儿子留下的这套房子。林某是张某的独子,因其父早亡,张某一人拉扯儿子长大,对待儿子也很严厉。这使得母子二人感情并不十分深厚。等到林某成年,张某将名下的老房子出售,当做儿子外面闯荡的本钱。她自己靠着给人打零工,租房度日。前些年林某回来说要买了套房子,张某以为自己苦尽甘来,却不想林某只是买了间小居室给她居住,就再也没过回家。而现在,林某去世,他留下的遗嘱中,所有的存款和房产都留给他的配偶和女儿,并没有提到过张某这位母亲。按照遗嘱,林某的遗孀决定接收林某所有的房产,包括张某居住的这间房子。
张某求助律师,得知了有一种说法叫作遗嘱特留份!如果能够确定她的情况,符合遗嘱特留份的规定,或者情况还有转机。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对遗嘱特留份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以看出其实质是,继承法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在承认和保护被继承人对遗产处分自由的同时也对遗嘱自由做的适当限制。以下对取得遗产“特留份”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继承人;(2)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3)该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做简要探讨。
一、必须是继承人。
只有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才可能取得遗产“特留份”。根据继承法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以上这些人才可能取得遗产“特留份”。
二、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残疾人或者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明显受限的情形。认定标准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同时也要考虑年龄、患病和非因工受伤的情形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够往往成为法院不予认定的因素之一。
三、该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
这是一个相对标准,可以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等确定。
律师分析
张某作为林某的母亲,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且她已经年过七十周岁,生活全靠回收废品。林某作为张某的儿子对其母亲有扶养照顾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张某是遗嘱特留份的权利人,在林某的遗产份额内应当保留一部分保障张某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