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的张女士最近遇到一个麻烦,她被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物业费了。张女士称:因为2018年3月份,已经有自称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人到她家上门收取2017年的物业费,她交了钱,但是收费的人也没有给她开发票就走了。2019年8月,物业公司又向她家催缴2017年物业费,她以自己已交物业费为由拒交。2019年10月,物业公司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交纳2017年度的物业费;同年12月份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主张其交过物业费,但是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张女士承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一规定就是说,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不一定都有权索取到发票,按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是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分析
1、物业公司应该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无论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甚至是个体户,都应该登记,而且应该在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的。从经营行为上来分析,物业公司通过向业主提供看护、维修等相关服务,向业主收费一定的费用,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按照增值税的规定依法核算并申报纳税。因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物业公司就有资格向税务机关提出发票申领的请求,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可以申领并开具发票的。
2、根据以上三款条文可以对物业费不开具发票进行判断,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能算是一种零星的服务,它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服务,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业主开具发票。
评论
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在交纳物业费时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而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发票;业主在收到发票后也要妥善保管发票,作为交费凭据。望广大读者谨记张女士的教训,不仅是物业费,在社会生活中还有很多大额钱款往来,如果能够开具发票,都应当要求开具,并妥善保管,发票不仅是交费凭据也是维权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