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谢某某是包工头,长期带领农民工承包施工单位的项目。2019年2月的一天,谢某某在工地安排农民工小胡干活的过程中,双方一言不合发生了肢体冲突,工友们将他们拉开后,谢某某气不过又冲上去将小胡打伤。
住院治疗,小胡父母要求建设单位认定小胡为工伤,遭到拒绝。小胡父母到人社局,要求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进行调查,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理由是:小胡是在上班时与他人打架受伤,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小胡不服,向律师咨询法律规定,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6年6月作出《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比较复杂,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之分,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分。条例隐含的工伤因果关系,具体如何认定,还需要有权机关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为解决问题,小胡自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让他可以申请人社局重新做出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证实,谢某某与小胡第一次对打,工友将二人拉开后,谢某某又一次殴打小胡,这第二次殴打将小胡打伤,系谢某某报复小胡的行为,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小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无奈的小胡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法。律师建议小胡起诉谢某某个人,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解决。小胡要求律师帮助他与谢某某协商调解此案。经过律师参与调解,谢某某与小胡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对小胡的损失依照《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标准进行了赔偿。
律师提醒各位,冲动是魔鬼,打架成本高。上班时间打架未必是工伤,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