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明确了因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予受理。
第二,文件指出用人单位能够举证系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年假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因此因未休年休假报酬引发的争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举证已安排年休假去免于赔偿。
第三,文件指出了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计算应以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计算,并明确了不包含加班工资,但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四,文件明确了该类争议的诉讼时效适应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从应休年假次年的1月1日起算。
律师分析
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争议不再是只能通过劳动监察去解决,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年休假的天数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属于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天数应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当年全年应享受年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假天数,其中应休年假天数应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