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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日期: 2020-08-27
作者:

南京市郊区拆迁户老王好赌,为还赌债去年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卖给老张。由于老王取得该房屋没有五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房屋五年到期时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否则按照每日支付违约金一百元,至产权过户完成日。老张一次性转账支付王某某一百万元购房款。老王得到购房款后才将情况告诉妻子,妻子暴跳如雷,坚决反对,要求老王立即解除合同,将购房款返还。而老王已经将购房款的一半还了赌债,无法返还。老王妻子为了保住房屋,向自己弟弟借款,要求与老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遭到老张拒绝,老张同时要求老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否则只能通过法院。

老王此时慌了神,也觉得不该出卖房屋。在咨询了相关机构后,老王妻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老王和老张,要求撤销老王和老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理由是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得出卖,并且没有得到妻子同意。

法院认为

法院查明,该房屋系王某个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虽然有的地方也称呼为经济适用房,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的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质,是对被征收人原有房屋被拆迁所进行的补偿。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质。因此,拆迁安置房买卖,并不涉及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暂时不能履行过户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支持。至于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问题,由于房屋系王某个人名下的房屋,并不能据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因此,驳回诉讼请求。

总结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人生在世,远离赌博,远离毒品,远离不良诱惑。家庭重大事项,提前协商,确定一致意见后再作为。涉及到房屋买卖问题,法律保护诚信交易,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社会生活的底线,公民、社会组织都要遵守。

相关法条: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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