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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理疗做出“水中毒”侵权损失到底由谁赔偿?

日期: 2019-07-10
作者: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不要在证照不全的美容院接受资质不完全的数码理疗仪的理疗,治疗疾病应该到正规医院找专业医生,参加诉讼应该到正规律所找专业律师。

随着科技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们虽然不再为温饱奔波,却依旧吃不到完全健康绿色食物,加上日益叠加的生活压力,我国有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口为亚健康状态。 •亚健康是介于健康与疾病的中间状态,机体无明显疾病,但人体却呈现活力降低,适应力下降并伴随一系列不适症状的状态。因为当今世界科技发达,社会和谐,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养生保健。 •美容院和理疗仪因此蔚然成风。

•很多资质不明的美容学徒成为了资质不明的美容师,同时很多没有资质的理疗仪入驻了美容师的美容店铺。 •江苏扬州就有一位刘姐因为接受了资质不明的美容理疗师推荐,适用同样资质不明的数码经络治疗仪的治疗,在接受资质不明理疗师多饮用温白开水的嘱咐之后,晚上感到不适,送到医院被诊断为“水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癫痫持续状态”! •之后,刘姐的丈夫将理疗师和店主告上了法庭。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案件中,被告李某作为指导老师,对刘女士使用未经注册的产品,在指导过程中既未明确告知刘女士使用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又要求刘女士大量饮水等不恰当的指导,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当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店主孙女士作为召集人和指导场地的提供者,未设立该数码经络治疗仪与其经营的产品无任何关系的区别性标志,且在此过程中提供辅助性服务,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经过

被告孙某某是江都区仙女镇仁芳日用品经营部个体业主,系荣格科技集团的加盟店,被告李某系荣格科技集团公司销售经理。原告刘某某曾在仁芳日用品经营部购买保健产品。2013年3月22日被告李某携带三台数码经络治疗仪至被告孙某某开设的仁芳日用经营部进行指导。被告孙某某遂联系原告刘某某。在指导过程中,被告李某向原告介绍数码经络治疗仪具有通经络的功效,并对原告刘某某使用了数码经络治疗仪,即将数码经络治疗仪贴在手腕内关穴,在此过程中被告李某同时要求刘某某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后被告刘某某感觉不适,并有呕吐现象。当日下午,刘某某再次至仁芳日用品经营部并被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并继续大量饮用温开水。晚上刘某某又感不适,并被送至扬州洪泉医院治疗,后转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水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癫痫持续状态。”2013年3月30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门诊随诊。现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商谈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556.12元。

另查明,上述数码经络治疗仪并非荣格科技集团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李某对原告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系其个人行为。

又查明,2013年3月25日经扬州市江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对仁芳日用品经营部检查,在该经营部发现“健康使者数码经络治疗仪”一台,该产品外包装盒、机身和使用说明书上均未标示生产厂家、注册证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该产品的外包装盒标示的适应范围为:肩周炎、高血压、月经不调等各种急、慢性病症,还标示有“粤药管械生产许20061375号”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粤0234**号”等字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健康使者数码经络治疗仪”的预期目的、作用机理和工作方式,确认将此产品应按第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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