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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彭蓉律师经典案例之监护不当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日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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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完善,我们在学校的时间几乎是人生的五分之一。小孩子要从三岁开始进入幼儿园接受幼儿教育,初步融入社会环境中。

那么幼年孩子尚不能够靠自己的能力规避一些危险和伤害,作为临时监护机构的幼儿园和学校又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彭蓉律师经典案例之监护不当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小妙妙是某中心幼儿园滨江园区的学生。2018年4月18日,小妙妙在滨江园区操场上进行户外活动时摔伤。受伤后,小妙妙被送至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伸直型)、正中神经损伤,并于2018年4月30日行右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8年5月22日,小妙妙再次至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4日实施右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后于2018年5月28日出院。2018年6月19日,小妙妙又至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其伤情检查治疗,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彭蓉律师经典案例之监护不当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另一位小朋友跌倒所致校方不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到群体活动时户外空间的安全距离与范围,保障幼儿的安全,被告处的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不能苛求其充分认识群体户外活动中所存在的危险性而采取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由于被告对在校期间的幼儿没有尽到充分保护的职责,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6719.9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中心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妙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6719.9 元。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彭蓉律师经典案例之监护不当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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