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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司机垫付的费用怎么主张

日期: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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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8时18分许,司某驾驶吉A7EL99号小型客车,沿富贵山隧道行驶至北安门街路口时,撞到正在正常行驶的原告,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司某,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吉林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以及50万元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平安保险吉林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吉林公司已垫付了50000元,应予以扣除。余某出院记录中载明,伤情系因“一周前不慎跌倒”,故对伤情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请法庭依法审查余某原伤情及原因,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某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质证时对称,余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垫付的906.2元,希望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余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2018年9月7日事故发生当天,余某即在被告司某的陪同下到鼓楼医院就诊,急诊病历显示原告左腕外伤半小时余,左腕关节正侧位片显示:左桡骨骨折。余某出院记录在入院时情况记载,伤后即到鼓楼医院就诊,给予左腕X片检查(2018-09-07) 显示左桡骨骨折,余某出院记录记载的伤情与事故当日急诊时一致。故余某伤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余某提交医疗费票据金额33504.26 元,扣除票据中的住院伙食费180元,以及平安保险吉林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平安保险吉林公司应赔偿余某医疗费23324.26元;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载明其已垫付医药费806.2元,平安保险吉林公司应予退还。2.住院伙食费本院予以采纳,为240元。3.护理费,本院予以采纳,为4800元。4.营养费。余某营养期90天,营养费2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余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故其按2020元/月主张误工期6个月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6.残疾赔偿金。余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残疾赔偿金9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余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余某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未提供相应票据,根据余某就医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9.鉴定费。余某主张鉴定费2900元。有鉴定机构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该费用不属保险理赔范围,故由司某承担。
另外,上述费用中,还需扣除平安保险吉林公司垫付的余款40000元,以及需将司某垫付的余款100元退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余某9056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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