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的飙升密不可分,虽然价格相对于产权房便宜,但因该类房屋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为此也衍生出不少纠纷。
老王将其在农村自建的住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老李向老王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当老李要求交房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老王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怀疑的老李通过到房产部门查询得知,老王卖给他的房屋无产权证,属于违章建筑。为此,老李多次要求老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老王则一直推诿拖延。于是,老李愤而诉诸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老王与老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自建房,老王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涉案房屋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老王应该返还老李25万元的购房款。
“小产权房”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基本上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村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