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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应当认定为赠予吗?

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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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最近播出的以房屋中介为题材的电视剧《安家》中,老严夫妇奋斗了一辈子攒了320万,一次性付全款给儿子买了一套房,签约的时候,儿子突然说要加上准儿媳的名字,准儿媳还以怀孕为由施压,最终老严夫妇同意在房本上加上准儿媳。

两夫妻购房,登记在谁的名下、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不同的出资情形,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老严夫妇出全资为儿子购房,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个人的名下。这是老严夫妇的买房方式。


法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同时将该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下,那么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严叔出资购买房屋落户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可推定其具有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如果儿子离婚就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房产进行分割。

老严夫妇收拾行李准备和儿子同住,但到了地方,亲家母居然以主人身份说话,当初满嘴抹蜜的儿媳妇看到老两口满脸的不屑,连招呼都不打转身就走了。儿子窝囊没担当,善良的老严夫妇不想让儿子为难,只说是顺路过来看看,然后又收拾好大包小包的东西回去,等离开后再偷偷难过。

律师提醒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为子女出资购房置产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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