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随着有关文件及法规的发布,中国网约车有了合法身份。按照新政,符合条件的车辆要从事网约车服务,需在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网约车司机也要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只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那么私家车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该怎么赔偿呢?
案例导引
2017年8月30日,张大龙(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填写《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为个人所有的家庭自用汽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显示:张大龙投保的商业保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上述投保单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第九条第(五)款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张大龙签名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
2018年1月19日,张小龙驾驶涉案轿车,由于操作不当撞上了旁边的椰子树,造成案涉轿车损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龙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小龙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查勘意见为:现场查勘,报交警处理,请提交事故认定书。对于损失情况确认的意见为:请提交财产损失清单。后张大龙对案涉轿车进行维修花费4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张大龙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予以拒赔,遂成讼。
另查,张大龙的机动车行驶证写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该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
法院认为,张大龙向保险公司就涉案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张大龙在车险投保提示和投保人声明处均签名,且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均加粗加黑予以提示,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已对张大龙尽到免责条款第九条第(五)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张大龙具有法律效力。张大龙在投保后一个月内即改变了案涉轿车的使用性质。可见,张大龙擅自变更了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已存在违约。关于张大龙提出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并非营运状态,且变更营运性质并不必然导致车辆使用危险显度增加辩论意见,考虑到以下几点:其一,张大龙作为案涉轿车的投保人在将案涉轿车投入营运时,未将案涉轿车的真实用途这一关键信息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张大龙有义务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其二,营运车辆较非营运车辆的驾驶时间会有明显增加,相应的车辆磨损、折旧速度亦会加快,危险程度亦当然提高,会相应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类车辆进行保险的费率;其三,张大龙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当时未处于营运状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张大龙在为车辆投保时合同上明确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用自用汽车,在投保后不久就变更为预约出租车,并实际用于营运,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且并未履行通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大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车辆使用性质发生转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案涉车辆的商业险保险单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张大龙在购买保险后擅自将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实际投入营运,属于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的情形,但其未按规定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活动。有观点认为根据该规定,网约车区别于一般出租车的特点为“非巡游”,表明网约车禁止巡游,同时也将网约车非载客时的巡游行驶界定为营运以外的行为。网约车是为了解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的供需矛盾而产生的,其既有营运的性质亦具有家庭自用的性质,网约车只有在搭载乘客的时候才具有营运的性质。
本案中,张大龙未能提供事发时车辆未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证据,也是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若事发时该涉案车辆并未从事网约车业务,张大龙和张小龙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调取网约车平台的相关信息,予以证明。
结语
家庭自用车辆(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在从事网约车业务时,若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将面临保险公司拒赔车损的风险;若发生双方或多方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则面临超出交强险本应由商业险理赔部分,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