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网络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站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都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犯罪分子正是通过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卡来实施犯罪,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份,李某听朋友蔡女士说,只要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到境外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赚钱。正在为生计发愁的李某觉得这个发财机会不能错过,虽然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他人非法利用,但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对应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将银行卡、手机卡等通过快递邮寄至蔡某住所。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被害人汇入蔡某银行账户合计金额20万余元。A区人民法院对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分析
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