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寄语:
邵律师的文章写在两天前,当时只想告诉大家不能及时处理的案件有多么复杂难做,因此遇到事情需要早点保存证据,尤其是工伤、人损事故最好当时报警。
没想到周二得到了来自当事人的暖心谢礼……
几天前……
“邵律师,龚某某的判决收到了,你待会有空看下。”办公室同事见我过来,一边复印判决书一边跟我说。
还等什么有空啊,这个判决书我可等了好久了!我赶紧拿过判决书,翻到最后一页,看了判决结果,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
说实话,我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心里是没底的。收到判决书前半个月,当时还是疫情期间,接到法官电话,法官认为关于受伤事实部分证据不够充分,为此,我还和法官争论过。
对于这个案子,我等法院判决书时的心情就像在学生时代等考试成绩一样,执业时间长了就麻木了,真的太长时间没有这种感觉了。我想,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善良朴实,对我无条件的信任、配合和支持,我希望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我确实为这个案子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希望能够检验工作成果。
案情简述
当事人是2017年3月在某工地被A公司A公司的塔吊碰伤的,当时证据只有事故后补报警的记录,报警记录内容也只是家属的单方陈述。可以说当事人连证明自己在某工地受伤的基本证据都没有,因此当事人找工地协商,项目部根本不予理会,于是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处理。
我是2018年9月接手的案件,从时间上来讲,已经无法通过工伤来获得赔偿了,只能通过人身损害来诉讼。敲定案由后,我和当事人面谈了解其受雇情况以及受伤经过,经了解当事人的雇主是其亲弟弟,其弟弟所承包的架子工劳务是层层分包下来的,当事人是被项目部的塔吊吊钩带倒受伤的,塔吊是A公司使用,开塔吊的人也是A公司雇佣的。详细面谈后,我们设定了初步的诉讼方案就是起诉A公司赔偿。
本案重点是证据材料收集。
我们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某工地受伤的事实,其次是侵权事实,侵权事实要分三个部分,一是塔吊确实由A公司使用的事实;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塔吊司机由A公司雇佣;三是当事人因塔吊司机操作不当受伤,且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最后是当事人损失认定依据。
针对第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我了解到当事人是120接送到医院的,便联系当地急救中心调取了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同时让当事人工友出具证言。第二个事实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关乎到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一般项目工地使用重型起重机械设备要到住建局备案,于是我申请法院调令到当地住建局调取了案涉塔吊使用登记证,确定案涉塔吊确实是A公司使用。当事人积极配合联系到了当时的塔吊司机,与塔吊司机充分沟通后,塔吊司机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描述了当事人受伤的经过并提供了A公司与其结算工资的结算单。但是结算单上并没有A公司的公章且为复印件,进一步了解在此结算单出具后,A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之一曾经转账支付过一笔工资,银行流水显示对方账户为“华某某”,款项备注为“塔吊工资”。华某某正好是A公司项目部公示的后勤保障组组长,是案涉项目部负责人之一!我们担心A公司将项目部公示牌毁损,于是申请了法院保全该证据。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证据链要环环相扣,这样才能让对方哑口无言,让法院采信支持。
取证的每一步都不容易,住建局的不配合,项目工地的门禁限制,涉事员工的沟通障碍等等,所有事项均难以一次性完成,但最终我们搜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损失认定方面,基本都是水到渠成的事了。要说难点的话,就是当事人欠就诊医院七万多医疗费,医院不能出具发票以及相关证明,经与医院财务部及其法律顾问沟通再三后,医院最终同意将费用明细打给我们,同时出具欠费证明,我们才得以主张到医疗费用。
除了取证难外,整个诉讼过程也是一波三折。案件刚提交给法院时我们的证据材料还不完善,承办法官拿到案卷后首次与我面谈时,就尽数告知可能产生的风险;开庭时塔吊司机反言,我们又重新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审理中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搁置…….不过,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胜诉了,当事人得到了该得的赔偿。
最后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我们将来遇到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纠纷的,一定要固化证据,该报警的报警,千万别等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这样将来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却仍然无法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到时候就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