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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回应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药后续——存疑不捕,警方侦补

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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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和大学同学赵某相约在一家餐厅吃饭。赵某趁着女顾客离开座位的间隙,在女顾客水杯里到了不知名的白色粉末,并且用手指搅拌了几下。此行为正好被餐厅里的监控拍到,并被餐厅服务员看见。餐厅服务员借口续杯将带有白色粉末的水杯换下、保存好证据并告知女顾客求助警察处理。现该男子赵某已因涉嫌强奸被刑拘。

赵某有预谋的买了药,磨成白色粉末随身携带,并且趁着对方不注意,已经着手将粉末混入对方饮料中。虽然现在赵某已经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对于要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来说,不免又要开始讨论这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在笔者看来,赵某已经着手,只剩等待结果的发生,被餐厅店员的阻止属于意料之外的事情,所以此时应是犯罪未遂。

近日检方发出回应说,因男子口径等原因,检察院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福田区检察院人员称,将由警方侦补。

根据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提醒:

暑假开始,虽然因为疫情原因有些场所相对还未开放,但是出去玩的同学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离开自己视线的酒水食物不吃。跟朋友同学出门玩也要注意防护,注意自我保护。

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自诩给朋友下迷药,没有想实施强奸,只想试试看反应的同学们。建议反思自己的行为,考虑要不要为了看朋友应对强奸、迷奸的临场反应而去看守所体验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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