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邻居家违建,业主要求拆除无果,拒不缴纳物业费合理吗?
基本案情
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业主张女士向物业反馈反馈:小区每栋楼都有一个消防平台,邻居在消防平台上建造了一间阳光房,有可能对她家造成危害。张女士要求物业处理,拆除邻居违建的门,物业公司因无权拆除,无法完成张女士的要求,故而张女士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以张女士未交物业费,将其诉至栖霞法院,栖霞法院判决张女士全额交纳物业费。
法条参考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关于张女士提出的邻居违建问题。物业公司有监督权,但无执法权,所以无权拆除违建,只能发整改通知、规劝等。如果业主不听劝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