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对很多人来讲可能都是第一次听说,其实这一法律概念早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就已出现。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那么在分析意定监护前,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初步了解,这个案例是2017年司法部首次发布的公证指导性案例之一,而能够作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的,向来是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大影响力,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相当大的法律参考价值的。
案例: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商量,由小儿子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最后,二人在公证处的帮助下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对意定监护协议办理了公证,这也让甲对今后的生活不再倍感焦虑。
通过以上案例描述,下面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帮助大家比较全面的了解意定监护。
律师分析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背景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上文所说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另一种制度 ,那么在分析它的设立背景时也必然将和法定监护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1、首先,作为自己失能后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做到按自己的意愿照顾好自己的生活?能否做到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等 ?
2、其次,法定监护人往往不只一个,作为自己失能后的法定监护人,在照顾自己的生活等方面能否达成一致且对自己最有利的意见?能否保证自己的疾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及治疗方案谁来决定?
3、最后,作为自己失能后的法定监护人是否有条件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如你的子女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细心呵护等等
以上诸多存在的现实问题不难看出法定监护有其固有的弊端和不足,容易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也是意定监护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意定监护的优先性理解:
一般来讲,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民法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基于意思自治下的约定应优先法定
三、意定监护设立的形式要件
意定监护协商确定监护人应具备“书面形式”这一要件,当然书面形式既可以是一般形式,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是上文案例中的公证文书形式。
另外,意定监护还需事先“协商”,法律并未明确协商的方式和要求,个人认为只要双方在书面形式的载体上共同签署了,均视为协商一致。
四、民法总则中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意定监护人在内
民法总则24条规定:确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但此时却产生一个问题,意定监护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个人认为,民法总则中利害关系人应包括意定监护人,否则,在该成年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组织怠于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