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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隐瞒不具有特许经营品牌的事实,被特许人可以要求返还加盟费吗?

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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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林某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公司旗下奶茶商标品牌特许林某在固定地区经营使用,甲公司为林某提供运营之道和技术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林某支付某公司品牌加盟费十万余元。后林某在筹备开店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并不是特许加盟品牌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甲公司隐瞒该事实,导致林某最终未能开店经营,林某要求退加盟返还加盟费,甲公司推诿。林某怒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返还全部加盟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特许人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向林某披露被加盟品牌的具体情况,未披露的后果足以影响林某对签订协议作出判断,从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另外因甲公司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书》项下义务,林某也未开店,未占用甲公司的品牌资源。因此,甲公司应向林某退还相应的加盟费。考虑到林某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涉案协议的履行情况,酌定甲公司返还林某加盟费九万元。

律师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务必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要求特许人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品牌具体情况;在自己无法确定需要特许人披露哪些信息以及甄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真假时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从而避免自己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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