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盗窃引发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
一、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系六合区龙池街道某小区业主。2018年3月20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动过,主卧室床头柜中金手镯、黄金挂件及黄金手链被盗,共计损失价值约40300元。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无法为警察提供破案线索。在与物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原告将物业公司告至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家中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40300元。
二、庭审经过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每年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在家中被盗后,警察勘察现场时,由于小区没有监控设施,无法获得详尽的线索。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原告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案件虽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破。
被告辩称,原告财产被盗,是因犯罪行为所导致,不属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物业公司只能负责小区内的共同安全秩序,不能对业主家中的财产安全负责,且原告的损失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结果
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原告张某家中被盗,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应追究实施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原告张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犯罪行为进行预见和制止,超出了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
其次,盗窃案件发生后是否能够侦破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原告主张由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致使被盗案件无法侦破,但财物不能追回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关联性,故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四、律师提醒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这种服务内容一般来说并不包括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业主家中被盗,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会按照其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简而言之,一般是业主要按期缴纳管理费,遵守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保安等服务。
其次,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手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业主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但是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该业主家庭财物的义务。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