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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纠纷的几个问题

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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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通俗的讲就是有经营意愿而向商家支付加盟费,用商家店招牌门头开店,在餐饮、快递物流、教育等行业较多。开加盟店如雨后春笋,遍布大街小巷。同时,也出现很多纠纷,主要纠纷类型有:A.要求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B.特许人没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C.确认合同无效。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的概念
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特许经营的概念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1.必须是商业特许经营,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别于政府特许经营。
2.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该企业应当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不能作为特许人。
3.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俗称加盟费。明确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对于依法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指明了路径。有些特许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冷静期”条款,在合同名称上做文章,明明合同内容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却以承包合同,专买合同等冠名。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判断合同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意义。
(二)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特许人的商标品牌没有注册,能否享有特许他人经营权?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除行政法规规定商品必须注册外,是否注册商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因此,特许人使用的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作为特许经营标的物。司法实践中,有些律师的确以此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以此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中要求加盟的品牌必须是注册的商标,而实际该品牌商标没有注册,被特许人可以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三)被特许人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中的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被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退还加盟费。这类纠纷占据法院受理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大多数。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视为“冷静期”法条。由于该条对特许人不利,特许经营企业很少将该法条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将该法条作为合同条款,但由于【条例】的刚性规定,可以将该法条作为合同内容之一处理。
2.该法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是多长时间,目前没有明确,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一般是考虑加盟品牌知名度、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过错责任、合同期限等综合判断。被特许人由于找不到合适店面等客观原因没有开店,加盟不到3个月的,可以判决全额退款。没有开店,超过3个月,一年以内的,可以部分退款,具体退款数额,打五折,打六折较多。已经开店经营的,由于已经使用了品牌资源,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因此,多数案件是能够调解解决,在双方都同意调解时,特许人为了防止市场连锁反应,稳住其他加盟商,会要求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要求被特许人不得公开调解内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此协议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履行时并没有难度,可以签订,毕竟目的没有违法性。
特许经营纠纷还有其他类型纠纷,需要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研究,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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