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身损害被侵权人误工费如何主张——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代理鲁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 键 词】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生命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信息】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号】(2019)苏0115民初2538号
【判决日期】2019年04月10日
【审理法官】王波峰
【原 告】 鲁XX
【被 告】 李XX
【原告代理人】王凌环(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15日21时35分,被告李XX驾驶无牌照燃油助力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车模过快,疏忽观察撞到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原告鲁家靠,造成鲁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机关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XX责任。鲁XX受伤后住院治疗77天。2018年10月23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XX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鲁XX支付了鉴定费2900元。后鲁XX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被侵权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
但是在财产损失中提供了误工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其主张的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其误工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X赔偿原告鲁XX损失1737503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1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561元,由被告李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鲁XX垫付,被告李XX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人身损害被侵权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界限,但是提供了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以及营业执照,虽然没有银行流水单据佐证,但是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理评析】(更多问题,请咨询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的规定,明确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2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按照规定,老年人的误工费不受超过劳动退休年龄而受到影响。
本案中,受害人因侵权受伤及遭受财产损失,虽然是提供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但是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具体的误工工资,只能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来主张,但是法院认为其证据不充分,只能酌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