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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快递有限公司雇员交通事故中的雇主责任认定

日期: 2019-05-30
作者:

【关 键 词】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生命权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  最低工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  误工费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

【裁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信息】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号】(2018)苏11民终2241号

【判决日期】2018年09月04日

【审理法官】王剑飞 赵珺珉  王 丽

【二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 镇江新区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XX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董XX

【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陈福海 王晴(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4日,董XX驾驶苏L×××××小客车行驶至平昌新茂苑37幢附近时,碰撞到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受损,徐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董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XX不承担事故责任。徐XX受伤后,即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23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后徐XX又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889.65元,其中董XX垫付8260.3元。苏L×××××小客车系韵达快递公司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争议焦点】

1、肇事司机董XX在本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却判决其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范围到底应该是全部的赔偿范围,还是交强险之外的赔偿额度?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韵达快递公司赔付徐XX93231.05元;二、董XX对韵达快递公司应承担的2584.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徐XX返还董XX8260.3元;四、驳回徐XX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镇江新区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旨】

徐XX与董XX发生交通事故,董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有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予以确认。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故应有韵达快递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韵达快递公司全额承担。根据韵达快递公司、董XX确认的事实,认定韵达快递公司与董XX系雇佣关系,董XX作为韵达快递公司的雇员,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韵达快递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赔偿数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韵达快递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韵达快递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董XX系韵达快递公司的雇员,其驾车致徐XX受伤的侵权行为系履行职务中的行为,依法由韵达快递公司对第三人徐XX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韵达快递公司作为法定投保交强险义务人和侵权赔偿责任人系为同一人,非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韵达快递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董X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董XX作为公司雇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董XX应当与雇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韵达快递公司提出董XX应当与公司承担包括交强险赔偿额在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韵达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存在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问题,属于雇主与雇员内部关系,韵达快递公司可另行主张。

【律师答疑】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以下几个问题:

1、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人身损害的赔偿款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对于没有购买交强险的雇主,其赔偿额度的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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