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经常出现以别人的名义购房导致的挂名购买人拒绝过户、违规申购保障性住房等法律现象。司法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以别人的名义购房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购房者采用这一方式,可能会面临房、钱两失的局面。
你知道吗?
想在南京这样的大中城市,购买第二套房,是要支付百分之八十的首付款的!
而南京的房价皆在百万以上,甚至高达千万,更不用说其他像是北上广深这样的城市。百分之八十的首付款对于一般的中层阶级家庭来说,算得上是倾家荡产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又的确是需要有第三套房的,只能选择以别人的名义买房。
可这样的做法有一个弊端,那就是以别人的名义买了房,就算那个人是关系亲近的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拒不承认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属归出款人所有,那该怎么办?
有一个当事人小林咨询,说他和伴侣在两个不同的二线城市各有一套房子,现打算在省会城市结婚定居,因为老家的房子打算给父母居住,却因为是自己出钱所以没打算过户。
在省会城市的新房子可以以妹妹的名义购买吗?
如果可以的话,能够事前签订一个代为购房的协议,以确保小林夫妇的权益吗?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以别人的名义购房,本来就存在很多风险。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小林夫妇和其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有效的。
可是小林夫妇和其妹签订协议本来就是为了逃避高额的首付款,以及将房子过户两次(即将房子先过户给其妹,买到省会城市的房子之后,重新过户回来)的过户费以及其他税务,拿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逃税,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小林夫妇和其妹之间关系亲密,如果其妹以兄妹感情甚笃,遂以百万房产相赠,现打算收回房产的名义要求取得房子的占有使用权……
同样的如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