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未办房屋抵押登记 无法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日期: 2019-08-06
作者:

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能不能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呢?

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是有明文规定的,那就说明和房产过户需要登记生效一样,不动产的抵押也是要经过登记的。

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未办房屋抵押登记 无法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2015年12月7日,被告刘某平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74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9583%, 按年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同时,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平以自建房屋为其借款作抵押担保。房屋共有人刘某芳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栏内签字予以确认。刘某芳签订一份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确认该贷款为家庭共同债务。

  另查明,刘某芳于2015年3月13日因病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银行,被告刘某平作为成年人,双方均具备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刘某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借款到期后,至今未依约偿还利息,显然构成了违约,应依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的责任。原、被告约定的罚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虽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但被告刘某平提供抵押的房屋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原、被告也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要求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平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449元及剩余利息、罚息(剩余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本金7000元自2018平12月7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83%计算)。


最新动态 / 更多>>
2022 . 02 . 25
点击次数: 55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
2021 . 05 . 20
点击次数: 69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
2021 . 05 . 19
点击次数: 51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
2021 . 05 . 18
点击次数: 26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
2021 . 05 . 17
点击次数: 12
【案情】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2021 . 05 . 14
点击次数: 12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