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发生工伤之后还有一个停工留薪期工资。
那么这个费用是否能够要回来,应该怎么计算呢?
被告周某于2017年7月1日至原告丰盈公司处从事清洁工作,工资为2510元/月。2017年9月12日,被告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在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0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两侧胸腔积液、左膝内侧韧带损伤、C3/4、C4/5、C5/6、C6/7椎间盘突出,出院医嘱建议休3个月。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8日、2018年8月8日,句容市人民医院五次出具诊疗证明书,分别建休2个月、2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2018年11月12日,周某在句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2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外踝关节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出院医嘱建休1个月。2017年12月27日,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2月25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周某的伤残情况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3月,周某向句容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丰盈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9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0120元等工伤待遇合计126113元,请求裁决丰盈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20元,2019年4月25日,句容仲裁委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19)第466-1号仲裁裁决,裁决丰盈公司在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120元,合计126111元,并在裁决书中明确如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句容仲裁委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19)第466-2号仲裁裁决,裁决丰盈公司在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20元,并在裁决书中明确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原告丰盈公司诉请的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20元,系因其不服句劳人仲案字(2019)第466-2号仲裁裁决,但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对该诉请,本案中不予理涉。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认为停工留薪期过长。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修养期间。本院根据被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及建休情况,确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120元(2510元/月x 12月)。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0120元;
二、原告江苏丰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走十日内给付被告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91元、一次性1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共计95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