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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家办公,疫情过后变相被裁员怎么办?

日期: 2020-03-16
作者: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疫情过后变相被裁员怎么办?春天来了,工作和经济补偿金我该怎么选?

一转眼,期待了很久的春节不明不白地就过去了。

原本计划中在泮池起舞,去鸡鸣寺拍梅花,在玄武湖撒欢,晚上逛秦淮吃冰糖葫芦……都成了泡影。

宅在家里除了睡了吃吃了睡,伸伸胳膊腿儿就算锻炼了。

有多少人被憋得开始期盼早点复工,毕竟待在家里吃吃喝喝也是要成本的。等到好消息传来,大家终于复工了。很多难题也随之而来。


咨询案例


晓东是一个线下电子产品销售人员,月薪7000元,每个月还有5000元的房贷。本来按照春节前的工作计划,他应该从1月22日休假到1月30日开始上班。因为他的劳动合同是到2月3日为止,所以事先约好在2月1日签订下一年度劳动合同。但是这一年因为疫情影响,他工作的区域是长期封闭地区,导致线下店铺一直不能营业。他应店长要求从1月31日开始在家线上进行在线淘宝店铺客服工作,一直到3月1日复工后,重新打卡上班。他要求签订下一年度劳动合同,可公司希望他在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自愿放弃2月份工资、与公司共渡难关的申请书。要么就只能拿到2月份百分之七十的工资,但是公司因为疫情原因需要精简人口,不能再和他续签。但是因为他本身生存压力大,1月、2月的花销以及房贷扣除之后,已经没有钱能够维持他的生活到4月份发工资了。

面对被裁员或者2月份无薪资的选择,晓东也很茫然,想要问律师在目前工作岗位紧缩的状态下,他该如何选择。


法律导航


首先,因疫情原因企业不可以裁员,涉及到被辞退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其次,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但是,无故拖欠工资不等于延迟发放工资,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要与职工协商一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律师意见


按照本案当事人的情况,2月份他是按照公司安排在家办公,那么可以确定他是在正常工作。在2月到3月期间,公司没有向他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3月份他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应该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资金困难等情况,单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按照法定的条件来进行处理,涉及到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从事劳动工伤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以此裁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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