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2010年冬季,来自南方的女士陈春花与来自北方的刘大栓在江宁相遇相知,在2011年的5月20日结婚,并在此构筑爱巢。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因为婚前了解不深,加上地域差异,文化背景不同。爱情淡漠,分歧渐生。
2017年陈春花因丈夫刘大栓有外遇而与之离婚,双方婚生子刘晓乙归母亲陈春花抚养。陈春花对刘大栓心存怨气,故在离婚后将刘晓乙的姓名改为“陈小乙”。刘大栓以此为由,认为“陈小乙”已经不与自己同姓,所以拒不给付“陈小乙”的抚养费。
法律解答
一、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利单方给子女改名换姓吗?
答:没有。变更子女姓名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无权单独改变子女姓名。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或者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恢复。
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否以子女已经“改姓”为由,拒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答:不可以,无论子女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子女的姓氏发生变更为由拒不给付抚养费。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如果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又该如何操作呢?
1、离婚时,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另一方协助办理变更姓名手续,并约定违约金,在对方不履行约定事项时,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主张对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对于更名改姓的决定,双方在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中进行约定,是对更名改姓达成的合意,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子女可在年满18周岁后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