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张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先生借款20万元,王先生根据张先生的要求当天将20万元汇至张先生妻子秦女士的银行账户上。张先生出具一张24.5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款24.5万元,其中4.5万元为借款利息。期间,王先生因病去世,该债权转让至林先生名下,并由借款人张先生重新签字出具借条。
法庭上,秦女士表示,她本人对于丈夫张先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银行卡给了丈夫张先生使用。2019年5月,她曾和前夫张先生一同去银行想要用银行卡里的钱归还部分欠款给债权人林先生,但因为林先生起诉前夫和自己,导致该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秦女士认为,自己与张先生已经离婚了,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所以不负有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但债权人林先生主张24.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因王先生只转账20万元至熊某账户,4.5万元为预先计算的利息,故只能支持林先生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故判决,张先生和秦女士二人共同承担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二审中院认定,借款是转至秦女士账户,且秦女士在得知该笔借款后曾与张先生一同去银行准备还款,可以确认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系共同使用和支配,可以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建议
夫妻债务的认定不仅仅是简单地用于家庭日常,或者形式上需要共同签字才能够认定。本案中秦女士的银行卡交给张先生用于借款,且在后期秦女士还和张先生一起去银行还款。这些情况足以证明,秦女士对这笔债务是知情,足以推定秦女士对于这笔债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