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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若干问题详解

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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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倍差额法律依据

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法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最多能主张11个月,从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人会理解为实际用工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是同时并存的关系,并不是“或”的关系。

二、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二倍工资差额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可知,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比如,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入职,2020年7月1日离职。那么2020年1月1日到1月31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劳动者可以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2020年7月2日开始计算一年。若劳动者工作到2021年1月31日,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年。

三、计算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根据该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全部工资项目的总和。

四、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对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二倍工资差额的举证责任一般在用人单位,因为证明'有'比证明“无”要简单,用人单位若想反驳劳动者这项诉请要么提供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么举证证明劳动者拒签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用人单位。

五、特殊情形处理

有两类劳动者在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时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一类是高级管理人员,一类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若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者聘任书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得不到支持。

而对于超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费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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