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15150560766
新闻资讯 News

简析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下)

日期: 2020-11-25
作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范的主要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的房屋的归属问题。要想理解透彻第7条的含义,必须得把握以下几个着重点。

第一、重点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为子女购买”的含义。“为子女购买”包含两种情况。

一、父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将该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

二、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不动产,但是由父母交纳相应的费用。

以上第(1)种情况属于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父母以自身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如果想把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则可以将不动产登记于小两口二人名下,但是如果仅将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即便父母对该出资的性质无任何明确表示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第(2)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些,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是由父母交纳相应费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父母借贷给子女钱财购买房屋或父母赠与给子女钱财购买房屋两种情形。需要结合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具体分析。如若父母主张出资系借贷的,应重点审查借贷的证据是否充分,若确为借贷,则子女向父母借贷该钱财用以购买房屋供其小两口今后共同居住使用,该借贷为夫妻共同债务,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反,父母若赠与给子女一方钱财,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第二、重点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的含义。

现实中,除了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予以支持外,还经常出现双方父母均为小两口购房予以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表现为双方父母均部分出资为小两口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两口一方名下或者两方名下。产权登记者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该不动产最终的权属问题。

(1)双方父母均为小两口购房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两口两方名下时,应注意区分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形。

在小两口结婚之前,双方父母均为其购房出资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细究该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由该出资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但是既然该出资系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子女用这笔由赠与而得的钱财购买房屋的行为自然就等同于自己出资的行为。那么在小两口婚前均自己出资的情况下购得的房屋,无论该房屋登记在小两口一方的名下、双方的名下或无论今后其二人是否结婚,该房屋的权属应视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在小两口结婚之后,双方父母均为其购房出资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否则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小两口双方名下时,该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父母均为小两口购房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两口一方名下时,无论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小两口婚前亦或是婚后,该房屋的权属应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通过上文可知,在小两口婚前双方父母为其二人购房均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小两口一人的名下,该房屋的权属系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具体理由上文已述,此处不再重复。

而婚后,双方父母为小两口购房出资,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款的表述,可以推定出产权登记者的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产权登记者一方的赠与。但是对于非产权登记者父母的出资的性质学界则看法不一。有些观点仅根据不动产登记在非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就认定非产权登记者父母的出资系赠与给非子女一方或双方子女,显然缺乏社会民意基础,不利于维护非产权登记方父母的合法权益。毕竟现实中,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原因各异,既有赠与给产权登记方的意思的可能,也有为了规避购房政策或为了登记方便的可能。基于上述理由,为了平衡双方父母、双方子女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仍将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权属系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最新动态 / 更多>>
2022 . 02 . 25
点击次数: 55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张先生于2021年7月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将商标,软件平台提供给张先生,张先生支付费用5万元,并约定代理区域。后张先生觉得该项目无盈利空间,不想做,遂要求退款,公司方不予退款。张先生在咨询我所律师过程中,帅律师给张先生分析该公司经营合作模式都和加盟存在共性,且该公司未能符合特许经营的各项条件。为此建议可以先向公司方发解除通知,之后提起诉讼。张先生听取律师的专业建议后...
2021 . 05 . 20
点击次数: 67
由于共享单车扫码、解锁十分方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使用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6周岁的李某骑行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由西向东行进,在十字路口时想直接向北左转至马路对面,但他未停车而是在十字路口向左猛拐车把。吴某在李某身后骑行电动车在与李某同向行驶,吴某见直行方向系绿灯于是加快车速准备直行通过十字路口。...
2021 . 05 . 19
点击次数: 50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人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致伤引发的侵权案件,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行人李某的全部诉请。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进行时,恰逢70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某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李某申请对...
2021 . 05 . 18
点击次数: 26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
2021 . 05 . 17
点击次数: 12
【案情】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某超市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吴某某提起诉讼,...
2021 . 05 . 14
点击次数: 12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结果不幸溺亡,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天下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
X
1

QQ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