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探讨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
问:离婚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如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例一:王某、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案
审理经过
王某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该案的被告,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B区15号楼2607室,故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2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也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孟津,孟津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西工区,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管辖权上诉民事裁定案
上诉人杜某某上诉称:本案原审法院受理后,通知2013年6月17日开庭,双方都到庭进行了审理,审理结束后,被上诉人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该案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在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提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离婚而引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杜某某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一期202室,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当,上诉人杜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有关离婚案件法院的管辖权规定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