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玛莎拉蒂追尾宝马致二四死伤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天了,相隔六天的时间,另一起交通事故犯罪案件也宣判了。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都会拥有私家车,驾驶技能也是很多年轻人必备的技能,众所周知汽车一直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交通工具慢慢变成了收割任命的刽子手?
每年都有很多的人员因为交通事故死亡,还有几千亿的财产损失,把这么多人数和财产放在地图上,基本上可以视作每年都有一个小县被抹除。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只涉及民事赔偿,如何才会上升为刑事案件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目前所知的两个案例:
上面这个案例是典型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毋庸置疑,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他们侵犯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以及客观行为上具有诸多共同之处,较容易混淆。要正确区分两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交通筆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也就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事故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当然,说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的明知行为。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管理规章一般都是明知的,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等,但这不是该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关键看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
第二,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驾车等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既没有要求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又没有要求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表明,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行为犯,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則是《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标准。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人员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否则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赔偿裁定。
第三,两罪构成方面的特殊要求也有差异。由于交通肇事罪是驾车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及规章而引发的犯罪,所以其在犯罪构成上有着特别的要求。它要求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如果事故发生在非交通道路上,即使轧死了人也不构成该罪,如驾驶汽车在家属区内轧死人,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过失的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无此要求,只要驾车人以驾年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公共安全,即可以构成该罪。另外,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多与交通筆事联系在一起,如驾车人醉酒后在大街上撞了人,此时发生的是肇事行为,如果该行为人继续驾车横冲直撞,其后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由过失转化到间接故意。如果肇事时撞死了人或造成了财产的重大损失,則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和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相应的,玛莎拉蒂案件中的当事人,很明显在主观上的确构成了故意,在第一次剐蹭八辆车之后,就有人阻拦肇事车辆,但是肇事人谭某却一路逃逸,最终追尾宝马,导致二四死伤。
因此在后期论罪期间,谭某很可能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广大车友:
1、醉酒之后最好不要自行驾车,有代驾找代驾,没有代驾打车回家。
2、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比如剐蹭、摩擦之类的最好不要觉得无伤大雅驾车离去,一定要等到交警过来,经过调查之后再离开,否则你就算是受伤者也有可能够成逃逸,并承担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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