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特殊身份或政策限制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而信任他人代持股权、甚至是怕麻烦而转身做隐名股东等原因,致使股权代持现象大量客观的存在,但股权代持又有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纠纷。今天本人就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以下几点分析:
1、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代持股份事宜必然需要形成一份书面的股份代持协议,若股份代持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则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若股份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则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2、显名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若显名股东擅自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隐名股东很难控制。若因显名股东的处分行为导致该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隐名股东只能请求显名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隐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表决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显名股东行使。显名股东可能会在这些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双方之间信任的道德风险巨大。
4、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当隐名股东请求转为显名股东时,如果得不到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将面临无法成为显名股东的局面。
6、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权证书和工商登记,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的资信度降低,出现对外负有较大债务且无法偿还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显名股东债务的。此时,隐名股东只能依据股份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7、当显名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上述股权将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隐名股东有可能被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当显名股东离婚时,上述股权有可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当显名股东破产时,上述股权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所以建议大家谨慎处理股份代持事项,委托专业律师出具书面股份代持协议,并且在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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