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行驶需要谨慎驾驶,不论是直行过路口还是转弯,都应该观察前后左右各方情况,万一后车刹车不及,很容易造成追尾情况。
同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一方司机正在履行职务,那么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可以先由单位承担。
2018年1月14日17时11分许,胡XX驾驶浦口09XXX6电动自行车沿珠江路由南向北进入建设局路口左转弯过程中,未观察后方直行王XX驾驶的苏A1XXXXD大型普通客车,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胡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次要责任,胡XX负事故主要责任。胡XX因右外踝骨折、右距骨骨折,在浦口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6990.83元(其中扬子公交公司垫付726.87元),支付护理费用3337.2元2018年2月1日原告出院时,遗嘱休息3月、禁负重、加强营养及护理。2018年5月1日,门诊治疗后遗嘱休息半个月。
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未对浦口09XXX6电动自行车定损,原告在第二次庭审补充提交电动车维修清单及1900元维修发票,以证实其电动车损失.苏A1XXXXD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扬子公交公司名下,王XX系扬子公交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
原告胡XX另提出淘宝购买35元踝关节护具费用及补课费两张票据21106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胡XX因事故受伤,其有权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起事故中造成胡XX的损失认定共计2218.03元。因事故车辆在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驾驶车辆的王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上述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原告的22218.03元应由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应予以赔偿。扬子公交公司垫付726.87元医疗费,原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胡XX主张的护具费用无医嘱要求,补课费21106 元不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扬子公交公司产生的200元施救费,因原告及人寿保险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扬子公交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